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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规!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 不得出租用作居住

发布时间: 2019-06-04 09:40:47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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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5月29日审议了《河北省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其中规定,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作居住。《条例(草案)》指出,本条例所称租赁房屋,是指出租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除外。

租赁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均租住面积标准。地下储藏室、车库、卫生间、厨房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作居住。

如果出租人违反上述规定,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是租赁房屋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条例(草案)》对出租人的行为作出了以下相关规定。

——对出租人行为的相关规定——

1.将租赁房屋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处万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租赁房屋内出租床位达到10张以上,未建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管理人3.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以、以日为租期租赁房屋,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承租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如果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未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将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 shijiazhuang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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